大陸新娘相關訊息及問題

問:外籍大陸新娘要幾歲才能嫁來台灣?
答:依大陸《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2005年9月14日中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方不得低於22歲,女方不得低於20歲,這是法定的最低年齡。

問:外籍大陸新娘來台後須多久才可以申請身份証呢?
答:目前修法以改為六年,外籍新娘即可申請。

問:外籍大陸新娘來台後在沒身份証情形下可以工作嗎?
答:大陸新娘只要有居留証就以正常工作。

問:外籍大陸新娘如何申請良民證?
答:大陸新娘辦良民證,沒有規定是否要滿兩年才可申請。現在新的大陸配偶制度,通過面談入境台灣後,即可由團聚申請為依親居留。良民證在大陸新娘戶籍所在的派出所就可以申請。不需要本人親自申請,如果大陸新娘在台灣,可以委託家人代為申請。所需要資料:委託收一份(格式:本人XXX委託XXX代為申請刑事記錄證明之公證、日期)。大陸新娘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影印本一份,與台灣配偶台灣結婚證影印本一份,結婚公證書影印本一份。備齊這些資料寄給大陸家人,家人帶著上述資料與被委託人的本人身份證,大陸戶口薄去戶口所在派出所申請刑事記錄證明即良民證,然後再去戶口所在的市公證處公證即可。良民證公證書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會寄來台灣海基會,另外一份要由大陸家人寄來台灣給大陸新娘,之後大陸新娘持良民證公證書前往台灣海基會完成驗證即可。

問:大陸外籍新娘來台沒身份証是有是有規定時間,要到什麼地方報到呢?
答:定居滿二年後,可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台灣身份證,有了台灣身份證三個月內要去大陸註銷大陸國籍
申請來臺:憑海基會驗證後之公證書及結婚證明申請入境許可。
結婚登記:女方通過入境面談,持憑入出境許可證及海基會驗證後之公證書辦理戶藉登記。
團聚:申請團聚,主管機關審核後給一個月停留期限,面談過關延期至五個月配偶來台4個月以上者須參加全民健保。
依親居留: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在台灣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台合法居住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長期居留: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可申請長期居留證。

問:如果榮民娶了外籍大陸新娘,去世後其遺產新娘可以繼承嗎?
答:大陸新娘目前人在台灣,未取得的居留權與身分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關係條例』)。該大陸新娘屬『大陸地區人民』,若要繼承該榮民之遺產,必須於該榮民死亡起三年內向法院聲請繼承,若無於期限內聲請繼承則視為拋棄繼承,該榮民遺產由子女均分, 若有於期限內聲請繼承該榮民遺產由大陸新娘及子女共均分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新娘辦理離婚相關問題
一、協議離婚:
1、在大陸辦理離婚證:到大陸新娘【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準備證件及資料如下:身分證件、臺胞證、大陸公安單位出具之「暫住戶口證」、離婚協議書、結婚證、2吋照片2張、婚姻登記處或受理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2、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離婚證、公證處指定之其他文件,到大陸指定之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
3、到臺灣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離婚公證書正本、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4、在臺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戶口名簿、大陸離婚證、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公證書、身分證正本及印章、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註一:離婚日期以大陸地區離婚證件登載日期為准。
註二:在大陸協議離婚,須雙方到大陸新娘【大陸配偶】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調解離婚:
1、向大陸法院提離婚訴訟,經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後辦理離婚登記:備妥起訴狀,向大陸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並製作離婚調解書後,再到大陸新娘【大陸配偶】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調解無效,則離婚訴訟繼續進行。
(1)依大陸「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即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2)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後,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雙方除取得離婚調解書外,另應向大陸法院索取雙方當事人簽名之送達回證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
2、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離婚調解書及雙方之送達回證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其他婚姻登記受理機關指定之事項,到公證處辦理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
3、在臺灣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4、在臺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戶口名簿、身分證正本及印章、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各1份。
註三:離婚日期以大陸離婚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為准。
註四:若臺灣人民在大陸無法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可到大陸公證處辦理委託代辦離婚登記公證書,由受託人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 ,再向戶政事務辦理。
三、裁判離婚:
1、向大陸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調解無效後判決離婚:再辦理離婚登記備妥起訴狀,向大陸法院提出提婚訴訟,經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無效進入審理階? 段後,作出離婚判決。再到大陸婚姻登記機關理離婚登記。
2、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大陸公證處指定之其他文件,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或離婚判決生效證明)公證書。
3、在臺灣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正本、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註五:辦理文書驗證可委託他人辦理,詳情請徑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4、在臺灣向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聲請狀【法院備有範例】、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民事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各1份,到臺灣人民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
註: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大陸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註七:大陸離婚判決須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確定。
5、在臺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戶口名簿、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大陸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大陸法院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法院認可大陸離婚判決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註:若臺灣人民在大陸無法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可到大陸公證處辦理委託代辦離婚登記公證書,由受託人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日期以大陸法院判決確定日期為准。